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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区别在哪?哪些情况可以做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区别在哪?哪些情况可以做罪轻辩护?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杀人罪,辩护故意伤害罪。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介绍。

  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区别在哪?

  很多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案件律师认为无罪,但检察院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起诉到法院,和法院沟通后,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律师就面临一个选择:对于这种认为无罪的案件,在法庭上到底应当采用什么辩护策略?是做彻底的无罪辩护?还是一方面就定性问题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又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

  对此不同的律师经常有不同的选择,有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彻底的无罪辩护,这样做逻辑圆满,庭审效果好,但存在的问题是无法向法官充分讲明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各种事由,在最后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量刑可能产生不利。尤其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会给法官造成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被告人极有可能因此被从重处罚。

  对此有的辩护律师采取了所谓的“骑墙式辩护”辩护方法,法庭上一方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在发表完无罪意见后指出:“即使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如下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理的事由……”。但这种“骑墙式辩护”中给人的感受是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无罪的底气不足,既然确信被告人无罪并已在法庭上作了无罪辩护,又何来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之说?有时法官也会当庭反问辩护人:“你究竟是作无罪辩护还是有罪从轻辩护?”也有公诉人当庭对审判长提出:“辩护人作的是无罪辩护,不存在从轻量刑辩护的前提。”

  那么辩护律师能否对一个案件同时做无罪和从轻辩护?事实上,笔者认为“辩护律师是作无罪辩护还是有罪从轻辩护?”这个问题完全是个伪问题,辩护律师对同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同时提出无罪、罪轻、、减轻等辩护意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责任,完全没有任何逻辑矛盾。

  首先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讲,《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这一法律条文中,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并列关系,简单的说这是一个多选题,而不是单选题。打个比方说在一个被告人确实有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同时提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的辩护意见没有人会提出异议都认为理所当然,但为什么同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就会有法官或公诉人提出异议,或者辩护律师自己也有时感到底气不足?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辩护人的责任”。

  当有人问辩护律师是做“辩护律师是作无罪辩护还是有罪从轻辩护?”时,他首先是要求辩护律师判断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然后才能提出辩护意见,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判断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是法院的责任,不是辩护律师、公诉人的责任(即使公诉人也只是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没有要求辩护人首先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再根据判断提出不同的辩护意见。

  我们知道,判断案件的依据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当中往往同时存在被告人无罪、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并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被告人无罪的情形往往也各不相同,有未实施犯罪行为的绝对无罪,有可能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但疑罪从无,还有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因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等等。在这些案件中,不论被告人是否被判定有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的材料和意见都是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其次从诉讼权利的角度讲,《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规定说明,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收集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全面展示和质证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职责。也就是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材料和意见不仅是维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同时也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当然律师同时做无罪辩护和从轻量刑辩护的法律依据还有很多,比如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2015年3月16日,“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律师不能同时做无罪辩护和从轻量刑意见的说法站不住脚。

  简言之,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责任是说服法官,将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全部展示给法院,就是让法官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一方面就定性问题作无罪辩护,另一方面又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既不存在逻辑上的自我矛盾,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然每个案子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是采用绝对的无罪辩护还是有罪量刑辩护或是两者同时采用,这是辩护人的应对策略,但应该向被告人进行利弊分析,是否采纳辩护人的辩护策略,由当事人决定。

  哪些情况可以做罪轻辩护?

  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观恶性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都是可以要求做罪轻辩护的。

  三、过失犯罪辩护

  1、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罪轻辩护;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必须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单位犯罪辩护

  有些犯罪,既可能是个人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的,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惯例,对单位使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可以提出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五、罪名辩护

  被控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并不是公诉方所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而以较轻刑罚的罪名进行的辩护。

  六、因果辩护

  某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辩护律师就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罪轻辩护。

  七、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罪轻辩护。

  九、认罪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导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区别在哪?哪些情况可以做罪轻辩护?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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