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那么,请律师做无罪辩护难不难?针对这一问题,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做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可以说是非常非常的低。在很多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已经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目前看,无罪辩护要想成功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律师能够想方设法找出控方在证据链上“致命”的缺陷,而且这个缺陷是无法事后补救的,这样的无罪辩护一定能成功。
那么我们的无罪辩护的出路在哪呢?
第一条,从立法上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立法上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才能够给辩护律师更多的机会,给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进而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咱们国家司法实践审判案件,仍然处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状态。虽然肯定“零口供”的定案,但是还没有彻底打破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维。所以在办案中,侦查机关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且通过媒体报道,我们都知道是屡见不鲜。
因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本应当录音录像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刑讯逼供嫌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让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而不是“可以”。
实践中,“可以”二字,剥夺绝大多数可疑案件查证属实的机会。也让我们很多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因此,重中之重还是坚持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与刑法相适应规则结合,制订相应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应用。这是每一个想进行无罪辩护的律师都乐意看到的,也是咱老百姓希望看到的。
第二条,公检法人员转变有罪判断先入为主的思维。其实这个我们知道,有一个叫做“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这个模式能够提供诉讼价值,降低审错案、判错案的弊端。
什么叫“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呢?就是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提高责任意识;法院应该多与检察机关、被告方交流;公检法人员转变有罪判断、先入为主的思维;同时辩护人应该发挥灵活高效的优势,积极的为辩护人进行辩护。
比如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状主义,就很值得我们借鉴。怎么叫做起诉状上主义呢?就是在开庭之前,法官是看不到被告人笔录等任何案卷材料,它也能够充分防止法官主观臆断,使控辩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清楚度,处于同一高度。这也能方便律师和法官交流,使得辩护人更加充分行使辩护职能。控方、辩方和审判方,三方处于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
但是实际上,往往是辩方也就是律师这一方的腰,还是比较短的。控方这一边有案件材料,辩方没有,控方掌握有极大的主动权。更多情况下,是控审都有的材料,而辩方仍然没有。控辩审三方公开平等,这三方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法官在审判阶段,不仅应该保持中立,而且控辩双方真正做到平等对抗。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崭新的完美的“等腰三角形”的这种诉讼模式。
那么第三条,当然就是提高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在这一点上,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对于无罪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必须健全咱们国家的律师制度,为律师降低现行现行法律中,对律师辩护诸多的限制;也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让律师真真正正地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至于说有一些律师做出的违法图利、虚假承诺的这种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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