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要如何确认?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实质要件指的是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享有参与公司决策、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形式要件指的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点,才是真正意义上完成了股东资格的确认。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的详细介绍。
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是公司增加资本的一种常见方式,也是公司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的一种有资方式,但公司应当认识到,投资人认缴出资后,如若迟迟未取得股东资格,可能会要求公司返还认股款或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然后由公司与认股人签订增资协议。而认股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也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分析。
首先,必须要在股东与认股人之间、认股人与公司之间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和增资协议可以直接作为证明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据。在欠缺股东会决议,但认股人已经实际参与公司、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而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也应认为股东之间形成了合意。
其次,认股人的出资必须要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权的客体是体现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出资份额。作为出资人若要成为股东,必须要将自己所实缴或认缴的出资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否则,如果出资人的出资并未在公司注册资本金中予以体现,那么该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客体尚未创设,相应的股权也就无法存在。
其三,股东变更对内要依法进行记载,对外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而且,股东应当实质享有参与公司决策、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
总之,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定股东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绝不能认为,出资人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自然取得了其股东身份。因此,新的出资人出资入股后,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记载、登记,确保股东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
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之前的债务?
举个例子,A某是在2019年出资B公司,成为B公司新增股东的,而B公司早在2016年就欠下了丙公司500万的债务。从2016年到2019年,B公司一直都没有及时还清债务,于是丙公司就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B公司和A某一起偿还债务。
那么A某又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公司债务呢?
首先,我们要先明白在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偿还公司债务。我国规定股东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准则来承担公司债务的,也就是说如果股东的出资额是100万,就算公司欠了1000万,那股东也是不用负责那多出的9900万的。这也就是股东只在自己出资额度内承担公司债务的意思。
但是上面那种情况仅仅只限于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任务,如果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任务或者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那么股东就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必须要和公司负责人一起清偿公司债务。
将这个知识点带入A某的案例也是一样的结果。A某作为新股东,只要他按时足额地完成了出资义务,确实向公司出资了,那么A某就不用管公司之前的债务。但是如果A某没有完成出资义务,那么即使公司债务是之前的,A某也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但是这里有一个注意事项,如果新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或者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那么新股东虽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却只需要在自己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偿还公司债务,不像上面提到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A某的出资额是100万,但实际上A某只出资了50万,还有50万没出,那么A某要承担公司债务的金额范围就是在这50万内。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股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也是需要承担公司之前的债务的。指的就是股东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比如因为没有及时还清债权人债务,导致其经营不善,那么新股东也是要承担公司之前的债务。
新增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要如何确认?是否需要承担公司之前的债务?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