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时偷偷录制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广东知明律师指出,首先录音可以当作证据,是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一类。但是任何的证据都需要合法,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证据在合法性上才会被法院所采信,进而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
黄某星借给卢某14000元,碍于情面没有写借条。后来,黄某星多次问卢某要钱,卢某拒不偿还。无奈之下,黄某星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对欠款的事实,黄某星没能提供书面欠条,但提供了经公证处公证的录音资料。原来,黄某星在起诉前去找卢某要钱的时候,找了一名公证员陪同并对双方借款的事实进行了录音。这时候,卢某的律师找出了1995年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批复中说:“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黄某星则找出了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黄某星在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并对录音进行了公证,这个证据能不能使用成为了本案审理的关键。2015年的解释比1995年的批复要有所改进,只有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才不能使用,比如偷偷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卧室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就不能使用;再比如通过哄骗、胁迫取得的录音也不能用。而本案中,黄某星取得证据的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采纳了黄某星的证据,判决卢某偿还黄某星原告借款14000元。
一、谈话时偷偷录制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1、偷偷录音要当证据使用,需要不侵犯其他的合法权益
目前社会上手机使用的便捷性,让录音变得容易和方便,用来录音是很有效果的,而录音是我们能想到的收集证据的一种好的方式,但是一定要注意录音的完整性,真实性。
偷偷录音的证据,录音的环节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打电话时将录音录下来通话内容,这样是肯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但是如果,你在别人的办公室,家里装一个窃听器录音,这样的录音就是不合法的,不可以用作判决的证据。
2、录音证据要保持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
要把录音当作起诉的证据,那么就需要保持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和关联性。合法性就是上面所说的取得录音的方式要合法。
完整性是要求录音证据不能剪切,不能随意的编辑,要保持录音时的原始情况,而关联性就是录音要与你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只有具备了上述特性的录音证据才会被法院所采纳,为审理和判决案件的证据使用,这样偷偷的录了音也才能发挥效果。
二、录音证据提交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录音证据提交时应当注意符合如下标准:
1、 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如上所述,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过窃听等方式获取的录音证据,强迫他人做出的录音证据,或无法说明来源的录音证据可能会因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内容必须清晰、连续、完整且未做技术处理
录音证据应当内容清晰,且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录音证据的内容应当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3、应当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可知,录音证据应当具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应储存于原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根据该规定第八十七条及第九十三条,录音证据是否储存于原设备是判断录音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5、应同步提交内容相同的文字
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应当尽量同步提交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稿,一方面可以更直观地展示证据内容,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官快速了解案情,加快举证质证的效率。为保证证据内容的有效性,录音证据的文字稿应当尽量连续、完整。
6、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需注意,录音公证实践中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通常需要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完成谈话,或在拨打时通过相关程序软件公证,而已经私下录制的音频实践中可能无法通过公证强化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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