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八大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在人际沟通电子化的时代,录音对当事人来说极为便利,因此当事人通过录音进行调查取证亦极为普遍。尤其是在遇到无纸质材料记录交易或者未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况下,录音证据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若对方不同意录音或者对方不知晓当事人正在进行录音,当事人往往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对方当事人亦会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挑战。那么,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合法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合法吗?
在分析司法裁判观点后,总结出未经对方同意录音证据合法性审查的三个要点:
1. 录音场所:不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隐私场所指的是对方当事人的私宅,私人办公室、私家车等不向不特定第三人开放的空间,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与当事人在私人领域协商,则无涉个人隐私[参见(2021)沪02民终3658号案件],因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并非不法闯入他人隐私场所,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空间的侵扰。
2. 录音内容: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录音内容不应涉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秘密,特别是与案情无关的私密性的信息或者私人活动。一般来说,对方当事人虽然不知晓当事人正在录音,但是知晓当事人在场且知晓其正在参与谈话,在谈话中的信息正常情况下并不会涉及与事实无关的私密性信息。
3. 录音方式:未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例如当事人企图通过在对方当事人的私人场所放置录音设备的方式来获取对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交流的录音,就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哪些情况下私自录音属非法?
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一般而言,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一是场合和手段。
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内容
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三是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
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还有一点,如果在场者一开始就声明‘不要录音’,其他人也都同意,此后若有人私自录音,至少构成对约定的违反,被认定非法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如果录音者事先声明了录音行为,对方未反对,那视为取得了对方同意,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大。”
取证建议:
1、录音场所:
建议选择公共场所或者工作时间的办公场所,当事人需要保证自己是参与方之一,即使在不实际进行交谈的情况下,也至少确保对方当事人知晓自己在场。
2、录音内容:
交谈内容围绕案涉事实,注意不要谈及与案涉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等,交谈时注意避免采用胁迫口吻。
3、 如果录音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建议在必要时进行公证。
实务中电话录音公证较为常见,由当事人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进行录音,公证员对电话通讯进行现场监听,对其通话过程、行为的客观真实性及内容的原始性予以证明并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能够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且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4、当事人应当提供存储该录音的原始载体。
虽然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但是实务中未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当事人切勿删除存储在录音笔、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原始录音。
5、当事人应当保证录音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建议不对原始录音进行剪辑等技术处理,避免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认定该录音证据存有疑点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四款“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判。
6、除录音证据外,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证据用以作证主张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合法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