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人自己没有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愿自己书写遗嘱时,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最后由遗嘱人对遗嘱进行确认、签字。那么,代书遗嘱中没有签名只有本人手印有效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代书遗嘱中没有签名只有本人手印有效吗?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从法律设定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目的来看,要求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防止由于遗嘱内容非本人亲笔所写,出现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关于按手印,我国民间对此一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即“签字”等同“画押”。在各类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签名”或者“画押”,如果严格机械坚持要式性,就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而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要注意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
一是指时间上的同步性,即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
二是指空间即地点上的同一性,即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要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并共同在遗嘱上进行签字确认,落款时须共同注明年月日。
从设立遗嘱的情况看,遗嘱人应该清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当时仅仅是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印代替签名,那么除非有现场录音、录像等其它充分客观的证据,佐证该代书遗嘱形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案例:
吴老先生与妻子育有3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妻子去世后,吴老先生独自一人生活。2018年,吴老先生因患病行动不便,三儿子入住吴老先生家中,照顾吴老先生日常起居,而吴老先生则每月给予三儿子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5000元。
2019年,吴老先生住院,3个子女约定轮流照顾。其间,吴老先生向子女公开了其持有的40余张存单合计50余万元,这是他跟老伴一生的积蓄。子女们对存单登记、拍照后,交由三儿子保管。2020年1月,三儿子持存单先后多次向银行支取现金总计45万余元。
2020年3月,吴老先生去世。其他子女得知吴老先生存单已被三儿子支取,向其索要,要求平分遗产。此时,三儿子拿出一份遗嘱。载明遗产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三儿子享有。该遗嘱为他人代书,并有吴老先生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的签字,但仅有吴老先生的手印,未有签字。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吴老先生的其他子女将三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
庭审中,三儿子承认吴老先生临终前身体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吴老先生在立遗嘱当日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但吴老先生未在遗嘱上签名,明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此外,结合子女们对存单进行拍照的行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录音录像来弥补吴老先生未在遗嘱上签名的缺陷或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综上,法院认为该遗嘱不应认定为有效,三儿子应当返还财产,依法分配。
一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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