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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方面可以论证集资诈骗罪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般认为,占有首先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根据权威教科书的论述,占有是所有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其与使用、收益、处分并列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是指他人对于财产事实上的控制。根据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非所有人占有又可以分为非法占有和合法占有。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就是非法占有。那么,从哪些方面可以论证集资诈骗罪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界定

  (一)“非法占有”即“非法所有”

  一般认为,占有首先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根据权威教科书的论述,占有是所有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其与使用、收益、处分并列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是指他人对于财产事实上的控制。根据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非所有人占有又可以分为非法占有和合法占有。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就是非法占有。那么,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是否也是这个意思?

  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法中,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在刑法中,占有与民法中的所有具有相同的含义,即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就是永久性地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同义语。因此,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指集资人非法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使第三人(包括单位)不法所有的犯罪目的。这种理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而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两点: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方法—尽管几乎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带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二是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将这里的占有理解为民法中的占有,那么,这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几乎完全重合了;而立法者显然不会在同一部法律里规定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犯罪。因此,将这里的非法占有理解成非法所有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实上,把占有等同于所有也一直是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二)属性:主观心理活动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与危害结果是一种表里关系,犯罪目的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这种结果是一种主观结果而非客观结果本身,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行为人思维中的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某种损害的认识。这就说明,尽管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希望达到的结果”,但是这个结果不是现实形态的结果、客观的结果,而是观念形态的结果、主观的结果。

  也就是说,犯罪目的首先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目的之一种,自然也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这也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难的根源之所在,因为在现阶段人类还没有任何办法能够准确地感知别人的内心世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就完全不能被确认、证明,因为它并非是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的,因此,可以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认定。

  从哪些方面可以论证集资诈骗罪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在办理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时,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

  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

  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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