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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突然冒出”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一对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了近10年。等到两人诉讼离婚的时候,男方才提出,在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生意期间,欠下了113万元的巨额债务。男方在诉状中提出,这113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来偿还。那么,离婚时“突然冒出”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针对这一问题,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时“突然冒出”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离婚时首先需要进行债务认定,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你们俩人一人还一半,如果是一方借款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并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就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谁借的就由谁去还!

  债务认定的三大标准

  1.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三个标准:

  (1)共债共签的合意(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2)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以上是三个法律标准,我们为你更详细地解读:

  (1)共债共签:并不仅仅止步于夫妻双方的签名,还会结合实际案情,考量未签名一方事实上是否知情,例如聊天记录中提及,或事后通过其他形式追认等。

  (2)家庭日常生活:在相关判例中出现争议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各地法院对于日常生活的标准会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具体案例中的家庭条件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例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支付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所负债务以及正当必要的社交费用所负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一类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最为复杂。实践中判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考察该支出是否基于夫妻的共同利益、是否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等。判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考察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双方在经营中的实际地位和联系等等。

  相关案例:

  离婚时突然冒出借款八万多 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丈夫个人偿还

  甲某与乙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甲某系再婚,本应更加珍惜,但婚后二人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6月,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二人继续分居不见好转,一年多后,再次对簿公堂。就在此时,甲某的舅舅丙某突然拿出甲某书写的借条一张,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8.5万元。

  审理经过

  借条载明:今借到丙某现金8.5万元,欠款人甲某,2013.7.11,用于归还A公司借款本金和利息7万元,司机工资1.5万元。甲某对借条没有任何异议,称借款属实,但要求与乙某共同偿还。乙某对突然冒出的借款十分吃惊,表示毫不知情,同时就借款的用途申请法院向A公司调查核实。

  法院向A公司调查了解到,夫妻二人有一辆货车挂靠在A公司名下经营,也确有一笔6万元借款,是甲某、乙某二人共同借的,但该笔借款并非由甲某直接偿还,而是早已从货车的运费中扣除抵账完结。

  甲某为证明借款用于支付聘请的货车司机工资1.5万元,拿出司机出具的领条一张,领条虽载明收到工资1.5万元,但落款时间却是“2013年4月18日”,比借款时间提前了3个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甲某对借款无异议,乙某虽主张借款不实,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于本案所涉借款系甲某以个人名义发生,属于单方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是判断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借条载明的用途并不属实,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甲某和丙某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乙某无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丈夫甲某个人偿还丙某借款8.5万元,各方皆未提出异议,表示服从判决。

  离婚时“突然冒出”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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