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辉拥有两套房产,2010年,他与廖某芳结婚,拿了一套房出来用作婚房,还写上了廖某芳的名字;另一套房出租给别人当门面,5年来一直源源不断地收取租金。今年,两人感情生变,在法院打离婚官司。夫妻两人对其他共有财产异议不大,只对那套一直在出租的房子产生了分歧。张某辉认为,那套房子是他婚前个人财产,压根和廖某芳没关系,租金也应该他一个人得;廖某芳则认为,房子外租5年的时间,正好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金应该视为共有财产。那么,婚前个人买的房子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离婚时可以分割吗?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的相关介绍。
婚前个人买的房子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1.先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在婚后有收益,是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为个人财产;投资得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那我们再看看房屋租金是属于孳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
孳息好理解,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像树结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而银行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社会变迁等变化而致。比如,房屋、艺术品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而生产、经营收益,或称投资收益,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时间、精力和劳动,经营所得。出租房屋,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像银行存款,放在银行,它就会产生利息。不像房产,随着供需关系、市场行情,价值增长。房租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我们知道,房子要想租出去,房主一般要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有时还需要对房屋进行修缮等等,所以订立租赁合同前后,都免不了或多或少投入时间和精力,因此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
3.既然房租属于经营性收益,那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离婚案件中,不一定平均分割,如涉及数百万元以上的租金,具体还需要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各方对财产和收益的贡献大小、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官也可以酌定分割比例,以体现公平原则。
最后,法院认为,出租房在婚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如果只归张某辉一个人所有,对廖某芳显然不公平。故认定廖某芳也应该分得一半的房屋租金。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经营性收益是指通过投入管理或劳务进行经营而获得的收益。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民法典中的收益形式。
本案中,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中的租金并不是我国民法典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此,房屋租金性质认定应结合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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