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确认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会有各自的财产情形的出现,比如婚前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以及相应的存款,按照相关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都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该财产属于婚前取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以婚前个人财产对外进行投资,但是相关的收益却是在婚后取得的,
那么,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婚后收益的财产?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有以下几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双方离婚财产复杂,涉及股票、保险等,尤其是涉及婚前房子婚后还贷,或者是涉及一方过错的情形下。如何最大程度争取离婚财产分割,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掌握离婚筹码。
注意,若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做书面约定的,依约定。
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婚后收益的财产?
判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依据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做出过贡献,一方或双方是否对收益付出过劳动、投资、管理。
一、婚后收回的个人婚前借款债权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借出、婚后依据借款协议或约定收回的借款及其利息,由于借款发生在婚前,那么借款本金一定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借款利息是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所取得的收益,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仍然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也无需分割。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的分割解析是建立在双方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未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般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个人婚前的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存在“一个原则、两个例外”:一个原则,是指个人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例外,是指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还是个人财产。
为什么孳息及自然增值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呢?因为房屋价值在婚后增值的,主要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管理等无关,房产所有人在此状态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作用,所以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的自然增值自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持有、婚后获得的股票和基金收益,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视情况分析。
根据上一个问题中的法律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和基金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分割的关键,就在该增长是否属于自然增值。
(1)婚后持有但没有实际操作的,增值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此时的增值是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物质和劳动的投入,属于被动增值的情况。该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无需分割。
(2)婚后存在实际的买入卖出等操作行为,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的买入卖出行为,是需要夫妻一方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物质和劳动的,获得收益更多地依赖持有人的操作和管理,因而这更多的是一种主动的投资行为,该部分增值属于主动的经营投资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婚后收益的财产?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