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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父亲的房产除了独生女可以继承表兄妹也有份?

  浙江杭州,一女子去公证处办理手续,准备继承自已父亲的房产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虽然是父亲的独生女儿,但未必可以独自一人继承。需要他表哥、表妹同意才行,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父亲的房产除了独生女可以继承表兄妹也有份?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杭州刘女士,是独生女。其父亲是2016年去世的,爷爷奶奶是2018年左右去世的,刘女士的父亲还有个妹妹,妹妹有两个孩子。父亲去世时留下一套房产。最近,刘女士去公证处咨询继承事宜的时候,被告知这个房子有她表兄妹的份额,让她很疑惑。

  律师释法:

  根据这个基本情况,其实核心问题在于刘女士父亲的继承人都有哪些?以及为什么表兄妹会对刘女士父亲的房屋享有份额。

  按照正常情况下,表兄妹是不会对这套房屋有继承权,但是也有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过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来,表兄妹根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我们要说的例外情况来了。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也就是在刘女士父亲去世时继承已经发生了。这个时候即使房本没有变更,但是房屋原本的权利主体已经不在,根据前述规定,该房屋的继承人就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每个继承人的份额原则上是均等,特殊情况也可不均等。因为新闻中没有介绍配偶情况,我们暂时将该房屋视为刘女士父亲的个人财产。换句话说,刘女士、爷爷、奶奶各占三分之一后,刘女士的爷爷、奶奶去世,刘女士爷爷奶奶继承的份额再次发生要发生继承。此时,这部分遗产就和刘女士的姑姑有了关系,刘女士的姑姑再去世,自然其表兄妹就享有一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具体份额的话,这里参杂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而且刘女士姑父是否尚在,因此不好直接推算。

  叔叔遇车祸身亡,作为侄子能否主张叔叔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市民王先生的亲叔叔是单身一人,没有子女和配偶,平时叔叔住在王先生家,由王先生负责照顾。去年叔叔骑电瓶车出门时,与某公司的货车相撞,导致叔叔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叔叔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王先生办理并支出相关费用,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虽不是叔叔的直系亲属,但一直是叔叔的抚养人,能否向某公司主张叔叔的死亡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王先生的叔叔生前是由王先生提供居住场所并照顾日常生活,去世后也是由王先生负责其死后丧葬事宜,因此王先生与叔叔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王先生的条件符合作为其叔叔适格的代位继承人。根据死亡赔偿金“遗产继承说”的物质财产属性,王先生叔叔的死亡赔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王先生以死者代位继承亲属的名义,向侵权人索要死亡赔偿金的主张,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爷爷立遗嘱留给我的房子,为什么无法办理继承过户?

  案情简介:

  市民朱先生的爷爷奶奶从小就很疼爱他,在朱先生13岁时,爷爷就打算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名下一套房产直接留给他。当时朱先生的奶奶和两个姑姑支持爷爷的决定,爷爷就立了遗嘱,并且进行了公证,之后遗嘱一直放在朱先生手中。去年爷爷去世了,在料理完爷爷的后事之后,朱先生拿着遗嘱去办理房产的继承手续,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继承过户。朱先生询问律师,遗嘱一直在自己手中,为什么不能办理继承过户?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孙子并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朱先生爷爷订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赠。而作为受遗赠人的朱先生若想拥有遗产,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这就是朱先生不能办理继承过户的原因。在这提醒一下,遗嘱和遗赠,并不是一回事,而且很容易混淆。法典规定遗嘱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就是说,遗嘱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继承人”才可以,而且必须是自然人。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的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组织等机构。

  为什么父亲的房产除了独生女可以继承表兄妹也有份?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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