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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区别在哪?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区别在哪?广东知明律师介绍,“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高消费,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介绍。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区别在哪?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如下:

  1、限制高消费与失信被执行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依据和时间先后不同,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如果是单位的,在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

  2、法律依据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3、 被列入的途径不同;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

  4、法律后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如果还不明白,广东知明律师针对失信和限高的详细区别,进行了七问七答。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不会,“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七、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区别在哪?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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