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我有个家人在香港突然去世了,没有遗嘱,怎样才能查他在香港的存款还有物业?”那么,内地想要查对方在香港的财产要怎么查?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内地想要查对方在香港的财产要怎么查?
在香港,通常而言,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可以采取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委托第三方或私人侦探进行调查或向香港法院申请相关程序命令的方式调查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在香港拥有的财产情况。
离婚的话如何查询对方在香港的财产、房产、开办公司情况?
2017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就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想要调查对方在香港的财产、房产、开办公司情况,必须通过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向香港政务司行政署递交委托,由香港行政部门代为查询相关财产。也就是从程序上说,内地想要查对方在香港的财产,必须向自己诉讼离婚法院的上上级高院递交申请和委托书,请求高院将材料递交到香港政务部门,才能够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并且可以让香港部门代为鉴定评估财产价值。
查询财产信息最长需要六个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十条还明确规定,受委托方应当尽量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完成受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书面回复委托方。
如何调查债务人的香港资产?
A、查询债务人(香港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基本信息
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公司查册,债权人可以查询本地公司及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相关资料,并获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公司(包括已解散公司)的现用及曾用名称
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 (只适用于本地公司)/在香港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及获授权代表的资料 (只适用于注册非香港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现状(仍注册/解散)
押记索引:公司的已登记的押记清单,及每项押记的基本数据,例如押记的简略描述、押记登记编号、设立和登记日期。
股本结构
现任董事姓名及备任董事的名单
公司秘书资料
接管人、经理人和清盘人的资料 (如有)
除了通过公司注册处查询外,债权人还可以登陆香港税务局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易”进行查询如下信息:
商业登记证号码;
商业登记册内数据的电子摘录,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性质、法律地位、开业日期、当前拥有人的数据(适用于独资及合伙)等内容;
商业登记册内数据的摘录核证本,包括商业登记申请书副本和商业登记署作出的所有修订记录;
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核证副本,即经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税务局职员所核证的有效商业/分行登记证副本;
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副本。
B、查询债务人的土地或物业
若没有债务人在香港的土地或物业的地址、地段编号 /或物业参考编号,债权人无法不按人名或公司名称查询其拥有的土地物业的服务。因此,如要调查香港公司名下的土地或物业,债权人可通过调查公司或提供搜索服务公司进行资产调查,或申请强制披露令要求土地注册处披露。
通过香港土地注册处进行土地查询,债权人可以查询以下信息:
土地登记册。可查阅物业现在登记的数据或物业过去登记的数据,包括等待注册的档。土地登记册分为四部分:
物业资料:包括地段编号和地址/所占地段份数/地段批约年期/每年需缴纳的地税金额。
业主资料:包括业主姓名/以何种形式拥有物业(如物业并非独自拥有)檔日期(成交)/成交价钱。
物业涉及的其他:例如法庭命令(如押记令等)/按揭/入伙纸/大厦公契/买卖合约/转售合约/提名契等等。
等待注册的契约:与物业有关并已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但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文件数据。
尚未记入土地登记册的注册摘要数据:可查阅已递交注册但碍于某种原因而未载入土地登记册的档的简略数据报括地段编号、地段份数、地址、注册摘要编号、文书性质、涉及登记册数目及交付日期等,但需要解相关注册摘要的编号。
在对该物业进行任何法律行动前,债权人可先考虑透过物业估价服务了解被执行物业的价值,以确保债权人的成本不会超过其收益。
C、查询债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公司内幕人士须在以下事件发生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有关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1)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公司,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及
2)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该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
若债务人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时,债务人必须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通过有关的上市公司披露其权益。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从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或股东名册调查债务人的持股信息。
D、查询债务人在香港的涉诉情况
债权人可以通过了解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或权利人,也有机会债务人的资产信息。债务人的涉诉信息查询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诉讼信息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或应当事人申请不予不公开的案件外,香港法院处理的诉讼案件信息一般可供公众查询。
2、债务人破产/清盘信息
如果债务人已经潜逃,并没留下可供实时执行的资产。那么, 债权人可考虑向香港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和清盘的呈请为最后的出路
当香港法院作出破产或清盘命令,破产受托人或清算人将会接管破产人/清盘公司的资产,并在变卖资产后按照既定原则向判定债权人分配资产。如想了解债务人是否已经涉及破产或强制清盘,债权人可通过香港破产管理署进行查询以下信息:
一个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
一个人是否或曾否受到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
一家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
但需要注意,破产管理署并没有保存公司自动清盘的纪录。
E、向法院申请第三方披露令
对于其他不能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的、常见的可强制执行的资产,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第三方披露令 (Norwich Pharmacal Order)要求第三方(例如银行﹑会计师等)披露债务人的资产情况,以协助执行程序。常见的应用情况有以下:
查询银行/证券公司账户结余
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决,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第三债务人申请,要求银行及证券公司提供债务人在香港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账户结余,甚至可申请直接将账户结余支付给债权人,以履行债务人在内地判决下的给付义务。
查询名下的车辆查询
如果债务人在香港拥有一辆汽车,则该车辆必须先在运输署进行登记。债权人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决,可以要求运输署提供有关公司车辆的过往与现在的所有信息。
查询债务人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
债务人常见的资产类型还有海外公司的股份,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并通过这些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的资产(例如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海外公司的股权数据一般不公开,但如果判定债权人通过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则如上所述,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及该海外公司的股东资料。判定债权人可以在海外公司注册所在地启动法律程序,并申请针对债务人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进行查询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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