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儿女8名亲戚争房产——无儿女的老人死后遗产分给谁?
上海的黄老先生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
为了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黄老先生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将黄老先生的侄女黄某玉起诉至法院。
在这起官司开打的时候,《民法典》还没实施。
原告7人诉称,黄老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分享黄老先生的全部遗产。
被告黄某玉没有多说什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时,本案尚在审理中。《民法典》新增设了一条“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原告于是变更诉请,请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侄甥代位继承之规定,对黄老先生的房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两人,即黄老先生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黄某玉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至于7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由其按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一般来说,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老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从《民法典》来看,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同时,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广东知明律师进一步介绍,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是认定为无主财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也不存在适用第一款代位继承的情形,通常适用对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单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独又无孙辈(外孙辈)的家庭。黄老先生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遗产可由侄甥代位继承。法院在对上述规定进行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侄甥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增设的制度。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也是较为亲近的人,在前面几种情形下,基于养老送终的常情考虑,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想到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也比较倾向于将遗产留给侄甥。《民法典》顺应这一常情做法,增设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鼓励、促进侄甥对鳏寡孤独亲属的赡养,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加强亲属间的交流和沟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遗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减少产生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更好地发挥遗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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