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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被限制高消费要如何解除?

  法院执行人员:“你好,你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你公司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请你配合法院执行,尽快缴纳执行款项,否则将对你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法定代表人:“弄错了!弄错了!我不是老板啊!”法院执行人员:“我们从工商登记上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是你。”法定代表人:“老板叫我挂个名,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就是一打工的!”……

  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个月可以领取补贴,男子觉得这是一桩美差,结果却成了“背锅侠”,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许多人往往并不了解担任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直到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时才明白其严重性。

  广东知明律师提示,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法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将面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风险,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挂名法人被限制高消费要如何解除?

  步骤

  1、与被执行人公司协商,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完成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

  2、变更完成后,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沟通,证明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

  依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3](下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实务要点

  依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规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在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的实务操作上,有下列两项要点需要证明:

  1、确因经营管理需要[4](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最高院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409号案、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执复104号等来认定)

  2、并非实控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5](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73号、(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执复24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执行异议典型案例等来认定)

  小结

  司法实践中,考虑了是否是被执行人的现任职员、对公司经营履行债务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是否是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等因素。

  在被限高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挂名”且离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交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现就职单位开具的在职工作证明等。证明法定代表人未曾参与被执行人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其对执行债务不知情,也并非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确系正常的经营管理需要,非因规避执行。

  公司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

  如若公司拒绝变更法定代表人,则此时因法定代表人未能变更,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则依据该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的难度很大。此时,应通过起诉,司法判决强制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步骤

  1、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向所在市场监管局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人

  2、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未参与被执行人的经营管理、未领取过报酬,仅仅是挂名,与被执行人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关联

  3、曾明确表示过不再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也可能裁量是否已无其他救济途径、违反公平原则

  4、拿到法院胜诉判决后,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高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6]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实务要点

  起诉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实务要点,在于证明:挂名法定代表人确系挂名,不参与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

  参考上海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399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7212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3693号案和(2020)沪0104民初3416号案[7]等进行认定。

  小结

  前述司法实践中都着重论述了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没有“实质性利益关联”,在证明过程中,可以从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记录、工资领取清单、实际工作单位等角度入手,证明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仅是挂名。

  同时,我们也建议挂名法定代表人在起诉前明确表示不再担任该法定代表人,已穷尽了救济途径,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有违公平原则等方面入手,说服法院判令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之后,凭借已取得的生效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结语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核心在于证明其从未参与被执行人的经营管理,并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程序和实体上既没有促进生效判决执行的法律效果,也不符合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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