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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办理和适用过程需注意哪些问题?

  遗嘱承载着被继承人真实的情感与寄托,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等,那么,公证遗嘱办理和适用过程需注意哪些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公证遗嘱的特点

  首先,遗嘱公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予以确认并公证,因此遗嘱一经公证便具有合法性。通过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其次,遗嘱公证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法律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所在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且遗嘱内容的变更修改,也必须由本人亲自向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此经公证的遗嘱内容完全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目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公证遗嘱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

  公证遗嘱办理和适用过程需注意哪些问题?

  1、公证机构只是对遗嘱制作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而不是对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也正是基于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对遗嘱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公证遗嘱和遗嘱公证是有区别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意思采用打印的形式制作的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的一种遗嘱形式;而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事先已经订立好的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公证证明的活动。

  3、公证遗嘱是由哪里的公证机构办理的,通常不会因此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不管是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还是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都是可以的。

  4、公证程序有问题不代表公证遗嘱一定无效,公证遗嘱被撤销也不等于遗嘱无效,因为遗嘱人曾经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或遗嘱公证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了,但如果遗嘱人留存在公证处的遗嘱本身符合其他形式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将按照其他形式遗嘱的性质进行认定,比如说自书遗嘱。

  5、公证遗嘱出现错误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如果是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如果是其他错误的,公证应当予以更正,但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但不管是哪种错误,都只能是向公证处申请复查,如果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公证处或公证员因为公证程序方面的过错导致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公证处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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