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上很多律师事务所在各种法律服务平台经常以不用支付前期费用、全风险代理作为营销的噱头吸引客户委托,这多多少少有点低价恶性竞争的味道,那么,委托律师选择全风险代理模式可以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说说律师代理费的三种方式:
1、律师代理分为按件收费(适合于一些没有标的额的案件和标的额小的案件);
2、按标的额收费(根据当地司法,发改委等政府规定的收费进行,网上很多资料自行可查到);
3、风险代理分为两种:
A、全风险代理,委托的时候不收任何费用,案件胜诉赔偿款到位之后,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收取,此种情形代理费收费上限封顶是30%。
B、半风险代理:委托之时收取部分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到位后按约定比例收取对应费用,此种风险代理费收费比例要比全风险代理要低不少。
这三种收费方式中,最第三种收费金额最高。
那么,委托律师选择全风险代理模式可以吗?
全风险代理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代理人或代理 律师 的风险更大,从一般意义上讲,风险更大意味着责任更大,胜诉几率更高,毕竟没有人愿意做没有任何报酬的事情。当事人或委托人对这种代理方式更为放心。
但全风险代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或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以下几种费用:律师费或代理费,律师或代理人的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和公证费等费用。全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前期律师费或代理费,并不包括诉讼费费用。当事人或委托人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前期除代理费的其他费用当事人还是要支付的”
但,律师风险代理终究又不完全是生意,它还要套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守法。
主要是两方面:
1、风险代理收费有上限
谈收费上限前,我们插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风险代理?
于委托人而言,一方面是穷,一般代理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太高;另一方面是博,对于一个自己都不确定是否能胜诉的案子,委托人愿意在胜诉之后支付给律师一笔大额费用,这钱于他们而言,在某种程度就是捡来的。赌徒心理在作祟。于律师而言,一方面是胜诉后的高额代理费实在太诱人,为何不博?另一方面是律师生存的本质是案源,没有案源连生存都谈不上,风险代理也是案源,有的时候生活不会让一个成年人轻易拒绝。
绝大多数风险代理,因为委托人手里没钱,律师会处在强势一方,进而有的律师会把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定得老高。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
国家也考虑到这个问题,于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其中就风险代理律师收费说得很清楚: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18%。具体类别的收费标准大家可以自己翻阅法条看一下。
2、有的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
我们直接搬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出来: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有读者看到这里可能有疑问,为什么上述案件不能适用风险代理?
前面讲过,风险代理这个东西着重体现在风险这两个字,每个案件背后都是国家对案件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例如赡养费,当事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初衷,大多是因为当事人生活困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高额的代理费,明显存在道德风险。
可能大家也发现了,实践中愿意做“风险代理”的律师很少。但也有人在做,什么情况下会有律师愿意去做全风险代理的案件呢,当案件的可操作性能够达到基本没有问题,比如交通事故类、工伤类。
委托律师选择全风险代理模式可以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