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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要如何证明“感情破裂”?

  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定是否离婚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可能80%的人第一次离婚,法院都没判离,那是因为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那么 ,想离婚要如何证明“感情破裂”?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想离婚要如何证明“感情破裂”?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婚姻感情基础;

  2、婚后感情状况;

  3、离婚原因;

  4、夫妻感情现状;

  5、矛盾激化程度,有无和好可能;

  6、夫妻是否分居两年以上;

  7、过错方是否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重婚、和第三方同居、吸毒和赌博等等情况。

  这样看来,调解是程序性要求,无论是否准予离婚,都必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要判决了。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标准是非常模糊的。一个物理的东西可以说破裂与否,感情这种东西,什么状态叫破裂呢?其实法官很难判断,那怎么办呢?

  《民法典》给出了一些相对客观化的标准,作为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只要出现以下四种事由,就可以直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如果没有出现以上这四种事由,那是否就意味着感情没有破裂呢?

  客观地讲,肯定是未必。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本上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认为,只要没有出现上述四种法定事由,感情就没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摘录一份判决书中法官的意见,大家可以体味一下。判决书中是这么说的:“双方虽在婚续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相处不睦,原告也曾起诉离婚,但其后原告又撤回诉讼,双方和好,说明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裂痕也得到了修复。其后,原被告虽又产生矛盾而分居,并在2021年底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但在离婚冷静期后又未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被告在诉讼中仍表明了和好意愿,说明被告冷静思考后挽留婚姻意愿强烈,且双方现分居时间不长,只要双方积极改善沟通方式,增进理解和信任,相互扶持,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离婚冷静期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分居时间不长,被告表明和好意愿,这些因素放在一起,就能够证明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吗?

  笔者认为是不能的。因为撤诉可能有各种原因;离婚冷静期后只要被告不配合就没法办理离婚登记;分居是需要具备分居条件的,而有时候双方没有分居,很可能是因为租金、工作等等各种原因,客观上没有分居的条件;还有被告表明和好意愿只是单方意愿,而感情却是双方的。总而言之,这些因素加到一切,并不一定证明感情没有破裂。

  当然,法官也是没办法,因为证明破裂比证明没破裂更难,论证的负担更重。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个惯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除非有前述四种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否则就认为感情都没破裂,判决不允许离婚。等原告第二次起诉,有了新的法定事由,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判决离婚了。

  还有什么新的法定事由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等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只要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了,就有了法定的事由,那么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了。现在的制度设计使得法官摸索一套离婚诉讼的惯常做法:没有四种法定理由的,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了,有了法定的理由,那么法官就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了。对于法官来说,这样做的好处是,不需要去论证感情确已破裂这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只要审查是否具有法定事由就行。

  不过这就会给离婚诉讼的原告造成非常大的麻烦,如果没有四种法定的事由,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第一判决不准离婚,大约需要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再经过一年的分居,然后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审又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又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

  这样算下来,只从时间上来看,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基本上要两年的时间才能走完离婚诉讼的程序。

  最后,广东知明律师总结了以下14种实践中,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病因,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想离婚要如何证明“感情破裂”?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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