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究竟意味着什么?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强制的?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我国的离婚冷静期是指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强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理性思考,考虑成熟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坚持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制度并非我国独创,英文名为“Cooling-off period”或“wating period”,系舶来品。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稳定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同时,兼顾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对于将要结婚的人,离婚冷静期也可以让其理性对待婚姻关系,在婚前建立维护婚姻生活的责任感,防止“闪婚闪离”。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冷静期是不是强制的?
离婚一个月冷静期是否是强制需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诉讼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情况,诉讼离婚中双方若能达成一致意见,能够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
2、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手续完成后会有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创设的一项新制度,什么意思呢?
我们先看看《民法典》中的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我们通常把这个规定中的第一个“三十日”称为离婚冷静期。
我先对这个规定做个详细的解释:
一、首先,离婚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协议离婚,前提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签署一个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个途径是诉讼离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有争议,都会采取诉讼离婚,由法官做出最终裁判。
这里要特别提醒,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的,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二、其次,如果是协议离婚,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一下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都写清楚了,双方都是自愿,就直接发离婚证了。这比诉讼离婚要方便快捷得多。但民法典生效之后,就增加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原本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都可以无理由地反悔,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就自然失效了。大家注意,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需要有具体的理由,民政部门也不会审查,只要申请撤回就行。
三、再次,如果在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内没有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并不自动生效,仍然需要双方在三十天冷静期期满之后的三十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颁发,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反悔,那他也可以不用主动去申请撤回,只要拖着不去办理离婚登记,第二个三十天期限届满后,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就自动失效了。因此,离婚冷静期事实上可以有六十天。
四、最后,在冷静期内,双方的夫妻关系依然存续,直到领了离婚证,夫妻关系才算终止。但由此也会带来一些麻烦的问题,因为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会发生很多的事情。比如一方财产增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属于。但一方债务增加,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没有那么肯定了,一般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有可能出现一方故意负债,让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我国不承认婚内强奸,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就不属于强奸。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如果双方处在离婚诉讼阶段,那么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那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呢?这就成了有争议的问题了,目前学界倾向于认为也构成强奸。
总之,离婚冷静期不只是三十天六十天的问题,它也会带来其他的法律问题。
在理解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冷静法定期间是30日;
2、若经过慎重、全面的考虑,夫妻双方可在冷静期届满后,自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冷静期间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婚姻当事人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申请。如果另一方正在冷静期内反悔,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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