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是基于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生成并签订的一种新型合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和金融业务深度融合,电子合同逐渐成为金融展业中的常规业务模式。那么,电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主体要如何认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电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主体要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关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电子合同有效性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知识,且属于新兴事物。司法审判时存在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用户密码”等概念的认知偏差,这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的条件,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出现偏差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电子合同重点审查电子合同的签署平台,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和电子合同的真实性。确认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产生过程的可靠性,除审查用户口令的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外,同时审查:
①电子信息系统所采用的数据电文或电子签名的生成方式、传输方式以及接收方的接收方式、验签方式具体是什么;
②这些方式是否满足《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条件。
根据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有效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要件,法院只有在完全审查并确认举证义务方所证明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产生、传输和接收过程中均是可靠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没有偏差的审理结果。
线上签约有力地提高了资金流通的效率,给借贷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部分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审核不严,发生纠纷时,往往因无法就借款人身份及签约意愿形成完整“证据链”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一方面,电子金融借款合同属于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在相关数据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的前提下,若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但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存在有些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借款人身份证、手机信息被冒用的现象,或者金融机构提交无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报告作为主要证据,导致法院在事实查明时面临困难。
对此,金融机构作为电子合同签约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尽可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防止当事人身份被冒用。
同时,还需要全面收集借款人真实签约意愿、电子合同内容未被篡改等方面的证据,确保相关电子合同进入诉讼程序后,金融机构能够较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如需将可靠电子签名认证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生效的证据,应选择有资质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开展业务。
对以电子合同方式签约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通过利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收集、固定、储存当事人身份核验过程及结果、电子合同文本等原始交易数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主体要如何认定?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