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那么,销售者在走私案件中构成共犯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结束。
我国当前走私犯罪的主要特点
1、走私犯罪涉及面、涉及单位,涉及人员、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走私犯罪涉案经济数额巨大的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并且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主要特点,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3、单位走私严重是我国目前走私最突出的特点。根据不同案值,约10%至80%的走私活动是单位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不断上升,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实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狡猾诡秘。如,伪报逃税﹑倒卖进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运﹑“三假”走私﹑涂改﹑伪造单证﹑印章﹑签名﹑转关运输“非料”﹑进出口货物夹藏,出售特定免税货物,运输工具藏匿等。
5、走私犯罪出现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的趋势,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愈加紧密。
销售者在走私案件中构成共犯吗?
销售者如果事先就与走私人员有通谋,比如说在走私人员进口之前,就约定好需要货物的种类、数量、通关方式等,可能会构成走私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在共同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等判断室主犯或者从犯。
这里的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走私故意。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其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其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如果销售者事先没有与走私人员通谋,在货物入境后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人发,数额较大的,构成间接走私。因销售者不是走私行为的发起者,也不参与走私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在整个走私案件中起次要作用,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当销售者向直接走私人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走私而来的人发,则可能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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