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在离婚后把股权转让给子女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权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除公司章程限制外,夫妻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般可自行处理,但非持股一方想要成为公司股东或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股东可以在离婚后把股权转让给子女吗?
可以。
只要股份转让人,受转让人以及公司当中过一半的股东同意这次股份的转让,那么就是合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同样有权受让公司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则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
相关案例解析:
原告H与被告G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9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J系被告G与其前妻所育女儿。第三人某消防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5日。2006年2月7日,G受让了该公司60%股权。次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G。2015年2月14日,G受让了案外人共10%计30万元的股份。2017年8月28日,某消防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司由原来的注册资本30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按原来的股权比例增加。其中G本期增加210万元股权,新增后为420万元股权,占新注册资本的70%。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300万元已于2006年2月7日到位,剩余300万元全体股东承诺于2036年11月14日之前全部缴存到位。
2021年8月10日,被告G(甲方,转让方)与被告J(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持有的在某消防公司出资额为13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0元。2021年8月17日,原告H诉请与被告G离婚,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不予准许。原告H认为,丈夫G将其持有的某消防公司股份转让给女儿J,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G与被告J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G于2006年2月7日即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了某消防公司股东并完成了180万元(60%)的出资实缴,而原告H与被告G系2010年9月17日登记结婚,股权取得在前,结婚在后,故上述股份应属被告G的婚前财产。
二、第三人某消防公司的注册资本虽在2017年8月28日由30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其中G从占210万元股权增为占420万元股权,但增资部分均为认缴,从被告提交的从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第三人某消防公司档案可知,就增资部分也未有股东实际出资。因原告H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G婚后就第三人某消防公司股权进行了另行约定,故被告G持有的第三人某消防公司的70%股权中的60%,应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三、被告G于2021年8月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不是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人同意。
本案中,针对案涉股权转让,第三人某消防公司股东之间已召开股东会议,同意被告G转让其股权。综上,被告G将其持有的第三人某消防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J,该45%的股权未超过其个人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双方所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应认定有效。原告H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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