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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为什么没有被香港引渡或者拘捕?

  张兰2019年因未按规定申报超过50万港币的资产,被在香港裁定藐视法庭,判处张兰监禁一年。这场官司还要从2008年说起,当时张兰为了让俏江南上市,与国内一风投机构签署了对赌协议,后来上市失败。张兰因要赔付对方,在2013年12月,不得已以2.86亿美元的价格向欧洲最大私募股权基金CVC出售了82.7%的股份,同时退出董事会。

  两年后,CVC与张兰矛盾激化,将张兰告上法庭。根据流程,张兰不得转移在港资产,并且申报价值超过50万的资产清单。但张兰表示:自己只有121.8万美元存款,若干北京房产和两辆汽车。CVC不满,认为张兰名下的艺术收藏品被没有申报,但张兰并不承认自己有收藏品。她的说法与法庭现有证据相悖,而且数次开庭,张兰都没有到场,因此以藐视法庭为由,将其判处监禁一年。

  那为什么不过近四年时间过去了,自始至终都没有张兰被香港引渡或者拘捕的消息,现年64岁的张兰至今仍时常现身大众视野,仍然是“自由”的,一家人在京生活好好的,直播带货事业也是做风生水起,近4年来似乎未曾受到该风波的影响,还时不时调侃一下大S一家。

  张兰为什么没有被香港引渡或者拘捕?

  原因可能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限于张兰的国籍:

  在2011年、2012年的时候,当时张兰控制的俏江南在A股和港股都曾谋求过上市,只不过两次都折戟沉沙了,与鼎晖创投的对赌眼看就要输了。在国内冲刺IPO不成,这时候张兰把目光瞄准了国外,想在海外上市。为了迎合海外上市的条件,2012年9月份的时候,她就注销了国内户口,把国籍改成了加勒比岛国圣基茨,一家加勒比地区很少有人问津的小国。

  她之所以改国籍,其实也是出于无奈,毕竟想要在海外谋求上市,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她,就不得不改变国籍以迎合上市要求。不过这次改国籍,也算是误打误撞,因为香港和圣基茨之间,也未曾签署引渡条约。

  所谓引渡条约,简单来说就是应某国或者某地区的要求,把在境内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引渡到该国或者该地区接受处罚,是国际间的一种司法协助,对方国家或地区应给予配合和协助。不过未签订引渡条约的话,也就意味着圣基茨绝没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即便张兰落地圣基茨,也是自由和安全的。

  再者,与香港签订移交逃犯的国家和地区也很少,澳台和内地都不在其列:

  虽然是圣基茨籍人,但张兰大多数的时间都生活在内地,当然也有可能在汪小菲和大S婚姻存续期间飞往台湾省。然而不管她是在内地或台湾省,事实上截止到2019年3月份,与香港签订了移交逃犯的国家和地区也仅仅有20个而已,这其中还不包括澳门、台湾省和内地。所以理论上,张兰前往澳台,或者定居内地任何一个城市,都是不会被引渡的。

  这样的例子之前其实不是没有,同样是富商刘銮雄,他也曾被澳门方面判处监禁,而且长达5年零3个月,但他是香港人,鉴于港澳之间并未签订引渡条约,刘銮雄一直也未真正被执行。

  引渡条约

  综上两方面来说,即便香港法院对张兰一年监禁的判决是生效的,那么鉴于她圣基茨的国籍,圣基茨与香港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所以没有将其引渡到香港的义务;再就是生活在内地的张兰,内地与香港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所以她实际上无需实地执行监禁的处罚。

  当然,为了以防万一,她最好还是最大程度上避免过境或者落地香港,否则可能存在被拘捕的可能性。

  香港人在香港犯法大陆可以抓吗?

  内地与香港并没有引渡协议,但有合作机制,即内地调查罪案时,可请求港方协助调查,当然,港方会通过合法渠道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提供予内地当局,但港方无法拘捕涉案人,也无法引渡回内地。同时拥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居留权的人数目较多,若有人涉案,并选择长期居住香港,内地无法引渡,这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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