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财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廖先生与吴女士是再婚家庭,廖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甲。廖先生在与吴女士结婚后设立了A公司并获得了80%的股权,儿子甲持有20%的股权。后廖先生在没有经过吴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自己名下80%的股权转让给儿子甲,并办理工商登记。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505号案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廖先生的儿子及吴女士的继子,对A公司80%股权属于廖先生与吴女士夫妻共同所有这一事实应是明知的。因吴女士在知道廖先生转让80%股权给甲之后,并没有认可他们的行为,所以甲受让股权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广东知明律师点评
股权不是简单的财产权利,而是集人身权、财产权为一体的复合型权利。股东身份权应当仅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处于一种混同的状态。
广东知明律师同时提醒,如果廖先生是因为商业交易而转让股权,并且转让股权后也获得了公允的股权转让款,则法院为了保障正常商业交易的安全,会优先认定廖先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主要原因仍然在于,该行为本身属于股东行使身份权的正当权利,且股权的财产权已经转化成了现金,吴女士对于公司股权所享有的财产权实际上没有受到侵害,该部分现金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离婚时非股东一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怎么处理?
离婚时,非股东一方未能与股东方达成一致协议,且坚持要求分割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保证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可以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若未持股配偶一方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哪些?
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因此,广东知明律师需要特别提醒广大妇女同胞注意,一旦自己的丈夫名下确实拥有公司股权,且该股权属于家庭比较重要的财产,则需要时刻关注股权的动态。尤其发生了股权转让后,要密切注意股权转让的主体以及股权转让的金额等问题,这样有助于判断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理,也可以提前预判用何种方式维权更有效果。当然,公司股权涉及的都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如果妇女同胞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还是尽早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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