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之间合作较好,关系融洽,股东要求退出还比较容易进行;但如果股东之间的关系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股东要实现退出为什么那么难?广东知明律师指出,股东退出难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有时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更难以形成解散、清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第183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清算公司。
2.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组建公司协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如果公司经营恶化,还面临没有股权受让方的窘境。
3.减资也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如果不合作,这样条件将难以实现。当然,如果具备《公司法》第74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为了降低退出公司法律风险,需要公司、股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股权转让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明确股权转让的时间、借款、股权交接时间、股权转让前后对公司责任的承担等。国有股权的转让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要评估股权价值,并对评估报告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集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股权转让,也应参照此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表决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规定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要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建立事先防范机制。股东要在组建公司协议、章程中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明确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越详细越好,且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范发生特定事由时,股东想退出公司,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而难以进行。
4.解散公司需要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或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解散后,要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公司很容易,退出公司需谨慎。股东一定要选择合法有效的方式,对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权转让手续、股权对价金额等进行明确约定。退股不同于退伙,退股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一旦发生争议,容易陷入约定无效的尴尬境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需退出公司经营,首选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如公司有必要回购股东的股权,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个人投资者只有充分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内容,才能“有效避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