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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能追究医生的责任吗?

  有朋友网上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我同学从楼梯上摔下来了,去医院花了几千看病医生说是韧带拉伤,要他静养一阵子,于是他就在宾馆住了两个星期,后来还是疼就又去了那家医院看了下,换了个医生说没拉伤,是韧带断了,还问为什么不早点来,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追究前面那个医生的责任吗?”那么,医生误诊能追究医生的责任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医生误诊能追究医生的责任吗?

  医生误诊是否能追究责任我们首先需要判定医生是否因为过错误诊。如果因为医生的过错导致误诊,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三方面的,包括医疗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若是不是因为医生的过错导致的误诊,则医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如何认定误诊?

  误诊,是指患者实际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疾病,医院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其诊断为其他疾病的情形。

  1.与医疗条件相适应。

  并非所有诊断为其他疾病的情形都是误诊,要看是否“有条件”和“及时”。有条件主要是指医院的硬件水平——检验、检查达到能诊断某种或某几种疾病的条件和水平。例如当下的SARI新型肺炎,不能要求无胸部CT、核酸检验条件的医院确诊该病;例如不能要求无B型超声的乡镇医院医生将腹痛的女性初诊为宫外孕。

  2.医生技术水平不足不能豁免误诊责任。

  至于医院的软件条件,即医生业务水平并没有等级要求,《执业医师法》对医师在业务水平的要求似乎是无上限的——即医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所以医生说自己业务水平有限是不能豁免误诊责任的。

  3.是否及时诊断也是认定误诊的重要方面。

  因很多疾病的发生发展要能达到诊断标准需要一定的时间,例如急性阑尾炎初始多表现为上腹痛,腹部体征不明显,血象也不一定升高,此时一般医生并不能马上诊断该病,当腹痛逐渐转移到右下腹、出现麦氏点压痛、血象升高时,才基本可临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需腹部影像学进一步确诊;例如感染性心内膜炎,早期症状主要是发热、白细胞升高,常常抗感染治疗半个月后才出现Duke诊断标准的一些表现,如心脏瓣膜赘生物、外周栓塞表现,此时才能诊断该病。所以,是否“及时”是要看疾病是否到了符合诊断标准的时候,包括临床表现和(或)检验、检查表现,不能要求医院接诊患者时就应得出正确诊断。

  4.不属于误诊的情形。

  有些疾病早期临床表现符合多种疾病时,医院给予“查因”、“待排”、“鉴别”等诊断时,如已制定诊疗方案进一步确诊,特别是疾病发展迅速,恶化速度太快来不及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时,不能认为存在误诊;但当根据早期表现,应当考虑某疾病,而未考虑,也未制定方案进行进一步确诊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例如急性胸痛患者,初发半小时内入院的,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肺栓塞、主动脉夹层、上消化道疾患等等疾病,常规需安排心电图、胸部影像学检查、一系列血化验,但是检查过程中,患者突然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为医院误诊;而如果查心电图未见异常,未再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可能,未复查心电图,未跟踪心肌酶、心肌坏死标记物,入院10小时后才诊断急性心肌梗死,需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存在误诊。

  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及条件

  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1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 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反法律;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人有过错。

  同时具备以上4 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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