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而言,瑕疵出资的股权包括出资期限届满后:1.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2.出资不实的股权;3.抽逃出资的股权。那么,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要怎么处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要怎么处理?
1、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4、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对出资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限制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知明律师提示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缴纳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公司如解除该股东,需按法律规定的流程召开股东会表决解除其资格,包括通知该股东参加,无论该股东参加股东会能否改变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公司均需通知该股东而无权剥夺其参会权利;否则,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对于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应如何正确将其除名呢?
1、公司应先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之前,须遵循前置程序,即向股东催告出资并给予其合理的时间。也就是说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首先应当催告该股东缴纳,只有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召开股东会表决解除股东资格。
2、股东会议召开的程序应合法
经公司催告后,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但是在召开股东会之前需注意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包括将被解除的股东;具体通知的时间也可以依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是全体股东商议约定的其他通知时间。对于被解除股东的通知,即使如本案中A公司两位股东的表决已经超过三分之二,看似甲是否参与及表决都没有必要,但是参与股东会是甲作为股东的权利,不通知甲参与该股东会在程序是不合法的,股东会做的决议也是不成立的。
3、公司可降低股东的持股比例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对于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将其从公司除名是较为严厉的措施。除了将股东除名,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公司在催告其缴纳出资后,如该股东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限制其分红权、表决权等,来促使其缴纳出资;或者公司调整该股东的出资比例,以该股东已经实缴的出资计算持股比例,未缴纳的部分由其他股东缴纳,以此可以减低该股东在公司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