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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吗?

  情侣在恋爱期间少不了甜言蜜语、海誓山盟,双方之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但恋爱关系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加上其自由、感性因素占比重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信任是相恋的基础,如果分手那承诺更加像“空中楼阁”,那么,恋爱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恋爱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如果一方只做出了赠与财物的许诺,但并未实际将赠与物交付给对方,那么双方分手后,对方是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并不单纯指赠与财产由受赠人占有使用。对于动产,如金银首饰、名牌包具等,不论其价值大小,当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并将其交付给受赠方时,赠与物的权属即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股权等无形财产,其权利的转移一般要求到权属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即使一方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实际居住在赠与房屋中,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仍然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分手后不仅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承诺,将房屋赠与自己,赠与人还有权要求受赠人搬离涉案房屋。所以,如果恋人只是做出“赠与房屋”的许诺,却并未将房屋实际过户给受赠方,那这很可能只是“空头支票”。

  如果现实交易中,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导致受赠人损失,在少数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会交付赠与财产,并要求受赠人做好接受财产的准备,受赠人基于信赖为接受财产而支出了必要费用,此时赠与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的,应当赔偿受赠人的信赖损失。

  但是在感情中,受赠人基于信赖付出的真情实感,其价值是无法进行衡量和评判的,即使诉至法院,受赠方要求完成赠与或者给付补偿的诉讼请求,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为避免情感上的“错付”,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人将赠与内容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为了避免这种结果,或者男性为了表明自己的诚意,双方可以签订《恋爱赠与协议》对赠与财产进行约定,签订《恋爱赠与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协议要明确赠与财产范围

  在赠与财产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将来也容易产生争议,如某一笔转账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某房产到底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同财产,比如男方给女方转账一笔资金,如果没有明确是赠与财产,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是借款、共同买房出资等。所以赠与协议一定要明确赠与财产范围。如果赠与协议只是针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赠与财产的范围相对容易约定,比如赠与某套房产、某品牌车辆或者具体金额的现金,此时直接在赠与协议中把具体财产约定清楚即可。但是,有时候那女双方是在恋爱前或者恋爱过程中签订《赠与协议》,需要对整个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进行约定,在签订《赠与协议》时赠与财产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因为恋爱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分多次进行,在签订《赠与协议》前的财产可以明确,但协议签订后赠与的财产是没法明确。此时,可以作出概括性的约定,如“在本协议签订前及签订后,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包括不限于现金、物品等),均是无偿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房产、车辆登记金额较大的财产,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如果事先已经签订《赠与协议》,可以事后单独针对该项财产签订专项的《赠与协议》。

  二、明确赠与财产属于男方个人合法财产,男方有处置权

  协议中应该明确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男方有权独自处置该财产,并保证赠与女方财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受第三人追索。并且在协议中,建议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如赠与财产被第三人追索,男方应按照被追索财产的价值向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三、明确分手后男方不要求返还

  协议中应明确男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女方返还已经给付女方的财产或者要求女方补偿、赔偿。

  四、不能立即交付的财产,要办理公证,否则对方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财产在实际交付给受赠人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比如,房产的交付以过户登记为准,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男方赠与女方房产,只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是因为贷款等原因,未将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双方感情不和时,男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双方的《赠与协议》经过公证,男方就无权撤销赠与,在房产为过户情况下,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履行《赠与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所以,如果《赠与协议》约定的赠与财产,包括现金、房子、车子等,受赠人不能立即取得,建议对《赠与协议》办理公证,否则对方可以撤销赠与。

  五、协议中要明确男方处于单身状态(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如果男方不是单身状态,女方属于第三者身份,双方的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恋爱赠与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如果男方不是单身状态,男方配偶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赠与财产,法院审查后发现赠与财产是男方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判决女方返还赠与财产。此时《赠与协议》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反而可能成为男女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返还财产的证据。协议中明确男方处于单身状态,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在恋爱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女方无法核实男方是否属于单身状态,在协议中明确之后,如果将来发现男方存在婚姻关系,可以表明双方恋爱时女方主观上没有成为“第三者”的恶意,属于“被小三”的情况,法院在判决返还财产时,会予以考虑,部分案例中法院并未判决全部返还。

  六、协议中应明确给与女方财产是无偿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和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附条件。从大量实务案例看,男女双方恋爱关系期间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约定是否附义务、附条件的情况下,分手时因财产返还出现争议时,对于价值较高的财产,法院一般会认定为男方给与女方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行为,或者具有“彩礼”性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女方没有正当理由取得财产,因此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在没有《赠与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大多数情况会推定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据此判决返还财产。此时,女方只有提供证据能够证明男方赠与财产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比如男方同时与多个女性交往,玩弄女性),或者《赠与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男方赠与行为不附加任何条件和目的,是无偿赠与行为,女方不要履行任何义务,那法院才不会以男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返还财产。

  七、关于房产、车辆的约定

  1、如果赠与的房产、车辆存在贷款,协议中应该明确这部分的贷款由谁承担。

  2、因为存在贷款无法立即过户,应该进行公证,并可以约定过户的时间以及过户至女方或者女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因为房产存在贷款无法立即过户,在过户之前房产仍登记男方名下,未经女方同意,男方是可以进行出售、抵押、设置居住权等单方处置的,协议中要求对此设置违约责任,避免男方在财产过户前单方处置财产。

  八、赠与财产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

  男方向女方赠与财产,是否会产生债务问题,女方是无法判断的,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男方的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否则女方可能存在债务风险。

  恋爱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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