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海外代购只有是主观故意,才构成走私行为;非故意只能算违规,不属于走私。那么,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为如何与走私犯罪区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为如何与走私犯罪区分?
互联网海外代购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区分:
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来看,区分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
代购商品过程中是否偷逃了税款,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针对辩称其对于代购商品应当缴税不知情的行为人,可以通过其从事运输商品的行为的次数,运输商品的数量及性质,偷逃税款的金额等判断其是否明知具有申报纳税的义务;而针对辩称运输商品是自用的行为人来说,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其具有牟利目的,故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犯罪。
(一)主观要件
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犯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知道是走私行为”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外代购”的国内货主自己找水客或物流公司,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商品携运进境的;另一种是明知货代公司系走私而主动委托其运输进境的。两种情况均是希望并追求偷逃税款结果的发生,从而在其中谋取非法利益。
“应当知道是走私行为”在实践中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明知”的规定,即具有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明知。在团队办理及洽谈的代购走私案件中,此种情况也最为常见,也称包税走私。
(二)客观要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目前,“海外代购”走私案件客观通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由水客将商品分别携带入境;2.由物流公司将商品以拆分或低报价格方式邮寄进境;3.由物流公司将商品以伪报贸易方式邮寄进境。
就国内货主而言,认定为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1.包税,即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或明知货代公司系走私的情况下委托该货代公司将商品运输进境;2.低报价格,即向物流公司提供虚假商品发票,利用行邮税的免税额度,邮寄商品入境;3.将货物在境外分别拆分为不同小包裹,利用多人身份信息及行邮税的免税额度,邮寄商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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