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公司解散的三种类型和法律后果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同为公司终止的原因。我国实行“先散后算”制度,即公司应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那么,公司解散有哪三种解散类型?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公司解散有哪三种解散类型?

  公司解散分为三类:司法解散、一般解散与强制解散

  司法解散

  1、司法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是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当公司陷入治理僵局,出现所谓“公司僵局”时,法律赋予股东的强制司法解散请求权。具体而言,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有:[《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注意:强制司法解散针对公司僵局而设。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均不构成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

  2、申请司法解散的前提: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即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3、申请司法解散的主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4、司法解散之诉的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

  (1)原告: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股东;

  (2)被告:公司;

  (3)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

  5、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6、同时申请解散与清算的处理[《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7、解散公司诉讼的调解

  解散公司诉讼事关重大,必须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

  而且,为了避免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涉及有限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比如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的案件中,都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4)公司减资;(5)公司分立;(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公司法解释(五)》第5条)

  8、司法解散判决[《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公司法》第180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公司法》第180条)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一)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司法解散不论解散程序在清算程序之前还是之后,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后,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而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为一切行为。公司由此成为清算中的公司。

  (二)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对此,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解散有哪三种解散类型?以上就是有关公司解散的三种类型和法律后果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其他新闻
  • 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就股权分割提出相应的请求,但是由于股权具备双重属性,也就是具备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特点,因此股权的分割既要坚持人合性,也...
    2023-11-29 15:50:15
  • 对于经商办企业的家庭,公司股权往往是最主要的家庭财产;而对于公司来说,股东的配偶从某种角度看就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大股东离婚可能对公司造成重...
    2023-11-29 15:49:29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选择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同时,众多境外企业也会选择落户中国,涉外劳动纠纷增加会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2023-11-29 15:48:50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