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时要注意哪些?

  随着认缴资本制度的深入推行,部分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欠缺出资能力的受让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出资期限届满时出资义务由谁承担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存在诸多争议,那么,为了避免纠纷争议,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时要注意哪些?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时要注意哪些?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里面会写明关于认缴出资额的缴纳期限以及股东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出资义务的条件都不成立,股东自然就没有出资义务,所以也不存在说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也有可能没有出资义务,这时受让人只就更加没有出资义务了。

  二、受让人是否知道未实缴出资

  其实作为受让人是有义务去了解公司的状况的,如果受让人知道股东未实缴出资,受让股份之后在受让了股东权利只之后,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出资义务的。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公司章程如果股东出资义务还没到期,那么受让人做为新股东还是要履行出资义务的,但是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原股东有义务将股权尚末出资告知受让人,如果受让人确实不知情,后续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Q

  三、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涉及到缴税的问题,如果股东真的没有出资,那么工商现实的股权原值肯定是0元;可能原股东都有出资但是没有去工商登记只变更,这些出资应该是要被认为股权原值的,按时工商有可能不认,那么股权原值还是为0元。但是往往税务机关会根据“净资产份额”来确定股权收入只,但是税务拿到“净资产份额”和实际的也不一定对,所以在税务这一块出入可能会比较大.

  四、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就是原股东和受让人之期签订的协议了,很多人就会在这个协议上面动心思,交给工商的合同上面写明0收入、0成本、应税所得额%也还是0元,而实际上再签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未实缴出资,那么一般转让价格会低于原股东的垫资,这也是所谓的“阴阳合同”。一旦被税务查到也将要面临罚款的问题,上面也说到税务往往不会认可股权转让的收入为0元

  综上所述:股东未实缴出资是能够出售股权的,受让人在获得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出资的义务,至于注意事项,则多需要围绕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是不能违背法律义务。

  股权受让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并了解转让人转让的股权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如转让人对转让的股权没有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则应当先让其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再考虑是否接受股权转让。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应当将未出资情况纳入股权转让价格考量因素之内。

  此外,股权转让协议亦可对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如何承担进行约定,即使期限届满后受让人承担了出资义务,仍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出让人追偿。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如发现股东与股权受让人之间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或将股权转让给无出资能力的受让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出让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交易发生时,股东具备良好的出资能力,债权人基于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与公司进行商事活动的,债务发生后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债权人亦可尝试追加出让人为被执行人。

  特别强调的是,如案件比较复杂,发现凭自己的经验以及专业能力不足以很好地解决争议时,建议咨询我们广东知明律师的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指导与帮助之下,处理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相关纠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其他新闻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