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股东还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就开始进行股权转让。那么如果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其股权究竟能不能进行转让呢?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未实际出资
假设注册资金100万,出资期限为10年,每年10万元,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缴了30万,还剩70万末缴纳,这里的100万就是认缴出资额,已经缴纳的30万就是实缴出资额。如果公司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继续缴纳剩余的70万,那么剩下的70万就是未实际出资。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吗?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即使未完全出资,仍可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主张股东权利。一般情况下,出资期限未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构成“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如果出资期限届满,股东(转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一是需要继续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二是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所以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需对转让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需对转让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责任及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人追偿。
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仅涉及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也影响到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应如实告知己方的出资情况,避免受让人以欺诈为由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失败;受让人也应对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防范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的资信状况影响着其实际出资能力,进而影响着公司的债务承担能力。若公司股东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恶意逃避出资责任,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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