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象仍是公司股权。只有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后,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分得的公司利润,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何确定夫妻公司股权的价值?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如何确定夫妻公司股权的价值?
(1)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法院按照协商的价值进行分割;
(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其中一方申请法院进行资产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在申请评估的同时,也可以申请财务审计,防止对方隐匿公司财产;
(3)双方对公司财产无法达成一致,又都不同意评估,或者一方不配合评估导致无法确定股权时,法院既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婚后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处,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权属的认定
1、登记并非股权设立或生效的要件。股权基于股东出资而产生,是股东因出资事实而发生的法律效果之一,即在取得股东资格之外,股东通过投资取得的相应财产权利。股权登记与否,不是判断该股权设立与归属的实质要件。股权变更登记仅对作为民商事主体的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且此种对抗效力实为推定效力,而不宜认定为确认效力。
2、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措施,系司法执行权对私人财产的审查及限制,在审查方式和强度上与民商事活动及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判活动理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地将股权登记作为司法确权和执行的充要条件。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并不能据此否定股权本身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司法据实确认。
4、股权与股东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股东的权利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的事实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但又不限于股东的财产权利,此外还包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查阅公司账簿、表决等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系列权利。股权则仅指财产权利,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部,二者并不等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行使财产权利虽然受到股东身份的限制,但不改变股权的财产本质属性。
如何确定夫妻公司股权的价值?以上就是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