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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因夫妻一方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双方合谋通过“假离婚”的形式将房产全部转移给无债务一方,即便法院判决欠债一方承担还款责任,但是欠债一方兜里比脸都干净,拘留十五天又如何,老赖名单又如何,他觉得你压根拿他没办法。那么,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离婚行为是有效的,但对于借离婚之名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一般有两种方式:

  1.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把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以此逃避债务。

  但是要知道,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务人一方资不抵债,这样的财产分割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协议离婚方式,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归一方”,这样的约定方式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不还债,债权人可以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广东知明律师解读

  1.离婚逃债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无争议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申请调解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正在被起诉或被执行的一方将财产全部约定给对方,由自己对外承担债务,给法院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执行人员在无法否定其离婚合法性的情况下,只好将案件中止执行,而离婚后当事人又多以无房居住为由继续共同生活。

  “假离婚真逃债”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转移资产的行为或合同。同时,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无论是双方或一方所经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均可视为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假离婚如果弄假成真,即使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至多是重新分割财产,婚姻关系将无法挽回,如果不能举证假离婚,对未分得财产一方而言,结局就是人财两空,因此风险很大!

  2.法院如何应对离婚逃债?

  (1)如果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债权人已于此前或此后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法院会将离婚案先行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恢复审理;

  (2)如果债务人已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处分给另一方而自负全部债务,或双方串通隐瞒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进而申请法院查控执行其名下的相应资产;

  (3)法院在确定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同时会明确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财产,另一方负担全部债务”的约定不能免除夫妻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义务。

  司法实践的操作

  (一)钟某玉与王某、林某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 年第 6 期

  首先,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王某因与林某达股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第二,从内容上看,钟某玉的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王某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诉争房屋只是作为林某达的责任财产成为王某的债权的一般担保。在钟某玉占有诉争房屋的前提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可知,其要求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应当优于王某的金钱债权。

  第三,从性质上看,王某与林某达之间的金钱债权,系林某达与钟某玉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林某达的个人债务。第四,从发生的根源上看,讼争房产系钟某玉与林某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合法建造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钟某玉与林某达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讼争房产归钟某玉及其所生子女所有。从功能上看,该房产具有为钟某玉及其所生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王某的金钱债权相比,钟某玉及其子女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二)付某华诉吕某白、刘某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 

  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付某华与第三人刘某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某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原告名下,故在第三人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某白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要求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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