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炒股,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52万元,婚后苏先生时常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后面苏先生离婚了,离婚时账面市值为85.6万元;增值部分30多万算夫妻共同财产吗?那么,婚前开设的股票账户婚后的增值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关于婚前开设的股票账户分为三种情况:
(1)另一方婚后对账户未进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财产的,婚前股票及收益属于个人财产,为自然孳息;
(2)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财产的,婚前股票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财产的,婚前股票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投入资金所购股票及所有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而对于婚后开设的股票账户,一般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开设的股票账户婚后的增值收益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股票和基金,法院一般会这么认定:
苏先生婚前炒股本金52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85.6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33.6作为婚后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里认定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是股票和基金的差别,而是婚后是否付出实时间、精力,是否有买进卖出操作的问题,是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区分收益为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
二者的区别是,收益过程是否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也就说,是否有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如果财产增值有人为因素控制,那么就是投资收益,如果只是纯粹的外在市场原因造成的,那么就是自然增值。苏先生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时间和精力,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但是如果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应认定为自然增值,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没有操作”不包括将婚前购买的股票抛出的行为。因为将股票抛售后变现,不属于投资或者经营性行为,仅仅是改变了财产的形式,不应影响财产的性质。
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涉及的股票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取款的情况,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认定是婚前还是婚后收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婚前购买股票的本金从离婚时股票的市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双方结婚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般情况下,最高院民一庭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职业炒股人,专门以炒股为业,或单纯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将股票的收益理解为投资经营的收益较为妥当。
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投资收益通常与投资者的经营行为相伴相随,这种投资方式通常为人们所了解与接受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间接投资表现得比较隐蔽,其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直接关联,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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