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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吗?

  事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虽然无充分证据证实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具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在后来收受财物时,即其明知收受的财物是因为此前为行贿人谋取了好处,应当认定其具备受贿犯罪的故意;行使的行为虽是合法的正当职务行为,使他人获取的巨额利润也是合法的利益,但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了他人送的财物,其行为无疑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该行为即具备受贿罪的客观构成特征。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事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吗?

  事后受贿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犯罪形式,其认定和处理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根据事先是否有约定,将事后受贿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先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一类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

  前者实际上是受贿罪的简单变异,由于事先有约定,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主观上明知这是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只不过将收受财物的时间往后推迟了。对于这一类型的事后受贿行为,关键是查明其事先的约定。只要有事先的约定存在,不管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时间是在职还是离职,均可成立受贿罪。

  对于事先无约定的事后收钱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才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符合受贿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便构成受贿罪。

  相关案例解析:

  甲是领导和管理国有企业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受下属某公司的之拖,在采购原材料时总会偏向该下属公司,给下属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在此之后,该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感谢甲,通过赠与干股、给甲儿子安排工作等方式赠送了甲50多万元,后来甲被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虽然该下属公司有“打招呼”,希望甲在采购时给予照顾,但是被告并未承诺;当时下属公司也未提出要给被告“报酬”等,被告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同时,被告的行为都是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没有为下属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公司利益。

  双方针锋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是出现了很多变化,一审法院认为甲构成受贿罪,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终审人民法院认定甲构成受贿罪。主要理由为: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根据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建议,选定下属单位为原材料供应单位,在下属单位获取巨额利润后,非法收受负责人所送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事后再收受他人的财物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事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吗?以上就是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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