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那么,聘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聘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公司聘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注意事项:
1、需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如上述所说,公司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等,但公司需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公司申报工伤认定以及代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等,如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需要公司来支付,如本案中的B公司。
2、无需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
因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即劳动者在同一公司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与多家公司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双方都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等特点,使得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险,区别于全日制劳动者的“五险一金”。公司可以不用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费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3、无需给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由于一些公司用工时存在不规范,超时用工情况,会导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无效,被法院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公司应按法律规定的用工时长安排劳动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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