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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公布他人信息违法吗?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学历、政治面貌、毕业学校、个人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婚姻状况等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那么,在网络上公布他人信息违法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在网络上公布他人信息违法吗?

      法律永远都有其不能突破的边界。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所以,未经允许公布他人信息还需遵守法律规定,以免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如果公布他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则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处理?

  广东知明律师解答:

  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一定要收集证据线索,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

  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个人信息泄露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延伸阅读:

  (一)个人信息的保护

  1.个人信息的定义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其中,(1)个人信息的记录方式是电子方式或者其他记录方式;(2)个人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发挥作用;(3)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是信息,即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4)个人信息的基本作用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因而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是个人身份信息,而不是个人私密信息。

  2.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是:(1)合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处理,不得非法进行。(2)正当: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正当性目的,不得非法收集、处理。(3)必要:即使合法、正当收集、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超出必要范围。适用上述原则,应当坚持不得过度处理。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征得自然人监护人的同意,是指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须将收集、处理的规则予以公开,以判明是否符合处理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符合明示的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在其明示的范围内进行处理。(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3.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个人信息的处理,在有些时候尽管未经过个人同意,但是也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人不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被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不得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这些具有免责事由的行为是: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4.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查阅和复制其个人信息。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2)发现信息错误的,有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的权利。

  (3)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这里还应当包括对被处理的已经过时的、对自己可能造成不好影响的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即被遗忘权,以保护个人信息权人的合法权益。

  5.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合法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2)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属于衍生信息,俗称“已经过脱敏处理”的信息,不再具有个人身份信息的属性,已经进入可以公开使用的领域,对衍生信息的使用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

  (3)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而,隐私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比如中午午休,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因《民法典》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对方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首先,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 其次,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虚拟空间。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范围属于交叉关系。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范围存在重合之处,比如,隐私权保护的个人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又分别存在独有的部分,比如,隐私权中的私人生活安定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而个人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在网络上公布他人信息违法吗?以上就是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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