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权益公平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申请破产以及参与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自己的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1)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人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2)破产人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即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对于企业所欠税款和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公司也应当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谁来拟定?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拟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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