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从形式意义上讲,是指依破产程序用于清偿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从实质意义上讲,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的供清偿的所有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那么,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公司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具体范围包括: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
(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四、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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