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被他人诽谤后想要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首先要确定谁是侵犯我们的人。那么, 起诉网络用户没有对方信息怎么办?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起诉网络用户没有对方信息怎么办?
以下是2种具有法律依据的方法:
1、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诽谤他人的,应当被拘留或者罚款。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诽谤罪。所以需求公权力的帮助是一个能够减少个人维权成本的有效途径。只要公安机关能找到人,侵权人也就确定了。当然,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虽立案但找不到人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这时候就需要考虑下面的第2种方法;
2、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微博这些平台的公司)提供网络用户(侵权人)的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相关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案件规定》”)第四条。
按照上面的方法找到发布诽谤信息的网络用户就可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了。另外,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民事纠纷中,还有一个主体也可能作为被追责的对象出现,那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一种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产品或者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时如有诽谤行为,则作为直接侵权人出现,此时侵权人比较容易确定,只要追责运营网络平台的公司即可,这里不再赘述。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时,直接侵权人首先是网络用户,基本没有争议。不容易确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前述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支配的网络空间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人有权在得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诽谤自己时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其及时停止相关负面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诽谤他人需要担负什么责任?
知明律师解答:
1.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开,将对受侵害方的名誉产生影响,构成名誉侵权时,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知明律师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起诉网络用户没有对方信息怎么办?以上就是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