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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维权效果好不好?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那么,刑事自诉维权效果好不好?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刑事自诉维权效果好不好?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用刑法打击‘老赖’的方式和途径。就办案情况来看,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四类: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故意伤害类案件

  2、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处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

  3、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等原因不予受理的;侵占类案件,比如个体经营的超市收银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所收钱款;

  4、侮辱、诽谤类案件。

  受理胜诉难点颇多

  据了解,虽然刑事自诉对公民维护自身权利能够起到良好作用,但此类案件亦存在较多被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的即使进入审判程序后也很难作出有效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律师分析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胜诉难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罪证、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均可能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其中,自诉人收集和保全证据困难,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律师进一步指出,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但实践中,出于案多人少以及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等原因,许多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当事人。虽然法律规定部分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协助的内容或者程序暂时没有具体规定予以明确。而当事人自发收集证据又相对困难,尤其在网络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比如网上很多造谣帖子,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难知道发帖人是谁,也很难确定点击数和转发量等犯罪情节。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许多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律师补充表示,由于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自诉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庭案件才能审理,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像民事诉讼那样,可以采用通知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由此,即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往往也无法作出有效判决。

  诽谤罪刑事自诉的结果预期

  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通过检索不难发现,以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中,虽有法院确认此类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多数以证据不足被驳回,或不予受理。

  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其刑事立案标准和对被告人的举证要求都比较高,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能够立案殊为不易,能真正判决有罪当庭收监则更为困难。

  故诽谤罪刑事自诉立案成功后,仍不能掉以轻心,应对具体案件可能产生的结果做好足够的心里预判。

  法院通常会在立案后要求被害人再补充一次证据,因为网络诽谤的取证较为困难,凭借被害人本人的取证能力,一方面很难查明网络诽谤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很难查清楚诽谤信息的来源、诽谤信息的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因此,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提供证据。

  有律师认为,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相比于等待法院判决,与被告人庭外和解是更能保护被害人利益、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但应遵守互谅互让的原则,该类案件撤诉以自愿为原则,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行和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后撤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允许撤诉。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制、威吓等原因而被迫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通过刑事自诉撤诉来要求被告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相较于民事诉讼,余地更大、谈判空间更广、监督执行的可行性也更高,对维护委托人自身利益极为有益。协商不成,自诉案件本身漫长的流程对被告人带来的心理压力也无疑是巨大的,即便最后未能判处实刑,对被害人心理上也能有一定安慰,况且委托人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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