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宋先生偿还吴先生借款200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宋先生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吴先生,约定分期三年偿还。不久,其他债权人起诉宋先生要求偿还债务,致使宋先生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吴先生遂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请问,吴先生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强制执行宋先生的股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指出,就本案而言,吴先生可以请求法院对宋先生的股权采取强制措施,但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院执行的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院并未对该类协议予以司法评价和确认,因而缺乏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基础。执行过程中,之所以允许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变更执行事项,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执行和解协议的质押条款,是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其中的质押条款也没有当然的执行力。 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案中,申请人吴先生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以原民事判决书为依据,重新执行。原判决书确认的是吴先生对宋先生享有200万元的债权,未涉及对宋先生的质押债权,法院可以对宋先生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但吴先生不能直接享有宋先生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哪些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
1、人民法院分配财产时,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分配财产时,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什么情况下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就是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