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借钱买房给老婆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借钱买的房子是由夫妻共同居住使用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老公借钱买房给老婆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010年8月甲请求乙提供借款用于买房,乙直接将210万代付给与甲签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商。2020年,因甲未还款,乙起诉甲及其妻子丙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丙以自己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会怎么裁判呢?经过查明案件事实,法院确认以下情况:
1、2010年7月,甲与丙登记结婚,随后甲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69万;2、2010年8月,甲与乙口头约定借款。2012年10月甲向乙出具借条,确认收到210万,使用于购买涉案房屋。3、乙将210万转账支付到涉案房屋出售方即开发商的银行账户,按照特别约定完成款项交付;4、2018年3月,甲与丙登记离婚,涉案房屋归丙一人所有且变更登记至丙一人名下;
法院认为:
1、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有三种情形:①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负债;②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负债;
2、丙提出本案款项不是借款,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意见,结合丙与甲的家庭经济水平,不能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
3、涉案款项用于买房,房屋购买时间在甲与丙结婚后,离婚时房屋又约定归丙一人所有;
4、虽然丙没有签借条也没有明确追认债务,但本案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甲与丙共同向乙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即使没有签字,该债务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还款责任。
婚后老公借钱给婆婆看病,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给婆婆看病是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配偶一方是有辅助赡养义务的,给婆婆看病是夫妻生活中的一部分,所以借钱给婆婆看病的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因此这笔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应当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给婆婆治病的钱。
律师说法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该规定通过为债权人设置举证责任的形式,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事实的,确定债务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本条(《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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