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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算不算“加班”?能申请补偿吗?

  “值班”算不算“加班”?能申请补偿吗?2007年11月钟某某入职某电商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常规工作外,电商公司还安排钟某某每月二次夜班。2015年9月钟某某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电商公司支付加班费。法院审理后发现,电商公司虽安排钟某某每月二次夜班,但公司提供有夜班值班室,值班室内设有床铺,夜班内容为接听电话,应对突发情况,且电商公司已经在每月工资中支付了值班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某的夜班属于“值班”性质,钟某某以此为由要求电商公司支付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钟某某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值班”算不算“加班”?能申请补偿吗?

  律师指出,“值班”不同于“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与值班存在如下差别:

  其一,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了继续未完成的经营性工作,保障正常工作成果的产出,值班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其二,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本质系正常工作的延伸,故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而值班的工作内容具有非生产性的特点,主要是基于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其三,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异,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以下情形认定为值班:

  其一,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其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广东知明律师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前可结合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判断自身所付出的额外劳动究竟属于加班抑或值班,进而选择主张加班费还是值班报酬,以缩短维权周期。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避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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