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了一家个人公司,前年公司需要购买三辆汽车,甲资金不足,向乙提出借款10万元的要求,因为是多年的好友,乙便答应了,甲出具了欠条给乙,欠款人是甲个人签名,乙当时也没有留心,后来乙找甲要求归还欠款时,甲总是推三阻四的,乙想问下,如果要起诉,可以起诉公司还款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可以起诉公司还款吗?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而非免除了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还款责任。
因此,甲和他开的公司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乙给甲的借款,是用为其公司购买皮卡汽车,用于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公司与甲个人对乙的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结语
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收款人时抗辩该笔借款并非个人借款而是公司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当具有更高的书面性要求,明确借款人主体身份,避免公司与实际收款人混淆,因此最好能提供书面的借款协议;
其次,若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作为实际收款人,主张该款项为公司借款时应该具有更高的举证义务,提供如:公司认可该借款系公司所借的书面证据;在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其是代表公司向其借款的书面证据,或者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充分认识到借款人为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书面证据。
最后,在法定代表人无法充分证明其系以公司名义向债权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系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其将收到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使用,并不能免除自身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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