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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的欠款还能不能要回来?

  十几年前的欠款还能不能要回来?宋某某是一名电子产品批发商,2008年,张某向宋某某购买了大量电子产品,但因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故其给宋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拖欠货款100000元,并落上日期及欠款人签名。当时两人关系还很好,且还有生意往来,故对方一直未还此笔款项,宋某某也没有向对方索要。前一段时间,宋某某在整理东西时,才发现了这张欠条,现想要回这笔欠款,请问宋某某还能要回来这笔钱吗?那么,十几年前的欠款还能不能要回来?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十几年前的欠款还能不能要回来?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宋某某反映的事实来看,对方2000年给宋某某出具了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欠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可知,未约定欠条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力。两人之间欠款系对方拖欠货款而形成的,其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应从宋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而宋某某一直没有行使这一权利,故应从宋某某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同,因此宋某某仍有权索要这笔欠款。但因欠条本身没有约定利息,故他们之间债务只能是无息债务,即只可向对方主张欠款100000元的本身及主张权利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相关法律知识拓展:

  诉讼时效怎么划分?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诉讼时效期间怎么划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遍适用),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适用),仅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诉讼时效为四年。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特别说明一下,无论是连续被中断的诉讼时效,还是诉讼时效经过后又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最长都不得超过二十年。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间要重新起算,也即客观上:胜诉权保障存续时间延长。

  最常见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两种,即:催告还款和提起诉讼。催告还款方面无论是口头催告还是书面催告,只要能有效证明,通常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为了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泥潭。如若借贷行为必然发生,首先,借贷双方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细节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诚实守信是借贷关系的基础,双方应遵守约定,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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