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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近日,张先生收到外地法院要求张先生出庭作证的通知书,张先生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要到外地法院去出庭作证必然会发生一些的费用,张先生求助广东知明律师:“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需要自费吗?如果不是自费,到时找谁要回这些费用呢?”那么,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因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均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如何计算和缴纳没有规定,长期以来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现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上述规定已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法院在通知张先生出庭时已预收了申请人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为此,张先生可以放心到外地法院去出庭作证,作证后直接向法院提出支付请求,法院会将合理费用及时支付给张先生。

  五个知识点带你了解证人出庭作证!

  1.哪些人承担作证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3.证人作证应当负有的义务?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证人出庭作证享有的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的正当情形有?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以上就是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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