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其实质是为了限制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各种资源配置的进一步市场化,有限责任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变得日益频繁,并且越来越普遍,从而导致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那么,股东应如何保障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的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还有在转让程序上更具操作性,且更具体。但是新法仍然过于原则化,在一些需要有具体标准的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新法用公司章程为公司自治留下了一定的余地,但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还得有一个可供操作的标准。
股东应如何保障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建议:
1、在期限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一般股东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而其他股东则需要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答复是否同意,若未答复则会被视为同意转让。当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就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2、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先购买权
如上述所说,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需要购买下股东所转让的股权。那么就需要在收到通知后,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利行使时间提出购买请求;若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若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权利的期间为三十日。
3、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需要购买转让的股权
若股东转让股权未按规定通知其他股东,那么当其他股东发现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的,如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话,不能仅仅只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还需要同时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所转让的股权,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撤销合同。因为法律不仅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要保护对外转让的第三方的购买权利。
股东应如何保障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