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卖,简单来说就是一项股权交易了2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那么,“一股二卖”中两份股权转让协议都有效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股二卖产生纠纷的原因
1、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因此,在一股二卖中,两位股权受让人在成立先后顺序上不具有优先权;
2、股权转让中,债权行为与股权行为相分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或变更股东名册,但股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才能最终转移。
“一股二卖”中两份股权转让协议都有效吗?
股权的“一股二卖”与动产的“一物二卖”情形极为类似,由于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对此种股权处分有所限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越权处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处分。此时协议效力待定,一旦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30天经过推定同意,则该协议有效。
第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优先购买权由于权属在于其他股东,行使与否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形下,不管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该协议都生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应当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构成限制,只是会对其协议履行结果产生影响。公司法并没有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种语境下如果将该种协议理解成附条件或者效力待定的协议,此时就必须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协议的生效要件,这无疑将给股权对外再转让增添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反复性。
综上,律师认为,对于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程序的协议效力,其判断的关键并不在于该协议是否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在于是否侵犯股东同意权。未通知其他股东或者未征得同意侵犯股东同意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而一旦股东同意或者推定同意股权对外转让,不管其是否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协议都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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